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福建天龙轮船有限公司申请的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施工期)用海已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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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用海单位 |
用海位置 |
用海面积 |
用海方式 |
用海期限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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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施工期) |
福建天龙轮船有限公司 |
南安市石井镇东南侧海域 |
19.9071公顷 |
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 |
2年 |
泉政函〔2026〕107号 |
附件: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1号、12号泊位工程(施工期)宗海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