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中心各科室: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政文〔2013〕287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泉政办〔2013〕290号)文件精神,经市管理中心研究,现就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的,相关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电梯增设资金。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提供《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和业主合法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同梯号全体业主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工程款转入账户等事项达成的增设电梯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电梯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该梯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及申请人该套住宅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以同梯号全体业主签字确认为准)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应一次性办理,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各业主应出资金额扣减其分摊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余额。
四、业主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同梯号全体业主在增设电梯协议书中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
六、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的出具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
七、申请提取次数:一座电梯只能提取一次。
八、本通知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