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泉州市人民政府确认,我公司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目前没有承担任何地方政府债务,今后也不再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特此公告。
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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