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8-0004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8〕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2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4-03 16: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8〕25号),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现就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市与县(市、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征收的,按市、区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共享,即:鲤城区为市级32%、区级48%,丰泽区为市级40%、区级40%,泉州开发区为市级24%、区级56%。
二、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征收的,按原排污费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共享,即:泉港区为市级30%、区级50%,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为市级20%、区级60%,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为市级10%、县(市)级70%。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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