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7-0013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1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保障2017年在本市和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授权决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
二、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射钉器(弹)、弓、弩、烟花爆竹。禁止爆破作业、持枪狩猎、射击训练和移动使用放射性物品等活动。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运输、购买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从严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三、禁止销售管制刀具,在售管制刀具一律下架封存;禁止向未成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
四、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物品进入公交场站、船舶码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有涉及危险物品的异常情况,负有保管、检查等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视情采取查封、扣押,直至停止经营、使用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分两个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7年8月13日至8月19日;第二阶段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8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