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7-0004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石壁水库是我市一座防汛、抗旱及供水等综合利用的重要中型水库,自1958年建成以来,在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工程效益。为进一步加强石壁水库库区管理和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泉州市石壁水库管理处作为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以及石壁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石壁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管理范围
1.水库征地线66.29米高程(黄海高程)以下。
2.水库枢纽工程及其周边外延200米区域;灌区左、右干渠渠脚外延5米;坝区防汛公路。
3.灌区右干渠(水库坝头渠首至交通桥渡槽出水口500米);灌区左干渠(水库坝头渠首至晋江湖内村段14公里)。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为保护范围。
2.水库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外延300米区域;坝区防汛公路管理范围外延50米。
3.灌区左、右干渠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
二、石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运行活动;
禁止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水库下游河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损毁大坝、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电、交通等附属设施;
禁止侵占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禁止围垦、侵占库容;
禁止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禁止在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禁止非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三、石壁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禁止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种植巨尾桉等速生林,禁止新建及改扩建坟墓;
禁止砍伐破坏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林木间伐应报林业部门审批。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镇等20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404号)规定,石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石壁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以及库区上游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石壁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为二级保护区。
五、石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项: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禁止在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石壁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事项: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七、石壁水库库区内,严禁在水库偷捕鱼、毒鱼、炸鱼、电鱼;严禁水库网箱养殖;禁止在水库库面放养家禽。
八、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和尽量减少危害,迅速报告当地供水、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部门及水库主管部门,以便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降低污染造成的危害。
九、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石壁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十、保护石壁水库是市民群众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危害石壁水库水工程及水源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