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7-00011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等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性支出,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财政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四、生态公益林资金补助标准按实际面积计算,实行定额补助。
(一)对全市已区划界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3元,用于林权所有者的补助。
(二)对经泉州市确认的县级生态公益林每亩补助10元,用于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林业局商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六、对市属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单位。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的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造册发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助专户进行管理,并于年终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七、补助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改变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
八、使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帐目,严格会计核算,定期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九、各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每年要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公益林增减变化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于每年年终前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全市。
十、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