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5-00038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5】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3-23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
时间:2015-04-0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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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在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市林区安全稳定。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要求,现将全市林区在清明节期间(2015 年 3 月26日至 4 月15日)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3月26日至4月15日,在全市林区实行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洛江区境内的清源山、九日山、紫帽山、桃花山、大坪山、灵山等景区内的主要道路实行临时火源管制。
三、在禁火期进入高火险区的,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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