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4-00170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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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垅田复耕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垅田复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3号)精神,推进山垅田农业开发,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有效解决山垅田抛荒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整合扶持措施,加大山垅田复垦改造力度
要切实抓好以机耕路、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山垅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业生产耕作方便,遇旱能灌,遇涝能排。要推动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向山垅田集中区域倾斜,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项目资金渠道的前提下,整合财政、国土、农业、水利和林业等项目资金,实施抛荒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建设田间引水渠、灌溉渠、排水(渍)沟、水坝、机耕路等,提高山垅田综合生产能力。2015年至2018年,全市完成抛荒山垅田复垦改造2.4万亩,每年0.6万亩,按照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抓落实,并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综〔2012〕347号),给予每亩补助3000元(具体以批复为准)。财政、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也要争取项目资金用于山垅田复垦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解决山垅田抛荒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省级财政对流转100亩以上抛荒山垅田承包经营权每亩补贴100元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财政要结合实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予以适当增加。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联网信息平台,建立山垅田流转项目库,及时在网上发布信息。引导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有意向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进行山垅田综合开发利用。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山垅田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承租20亩以上山垅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市级财政从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制定。县(市、区)财政要积极扶持山垅田流转示范片建设,促进山垅田流转。对流转抛荒山垅田耕地承包经营权并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合作社,优先申报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鼓励引导规模经营主体从事山垅田开发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山垅田复垦,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其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注重分类指导,调整作物种植结构
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列入基本农田保护且有一定规模的山垅田预先考虑复耕,确保我市粮食播种面积。对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山垅田,在不涉及使用基本农田及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前提下,允许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渔则渔、宜林则林”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引导种植中草药、果树、茶叶、油茶、花卉等经济作物。对利用抛荒山垅田开展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经营主体,优先纳入省、市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补贴范围,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起补面积降低为2亩,补助标准增加1倍,同时增加亩投资4000元的补助类型,给予每亩10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综合应用地力培肥技术,提升山垅田土壤肥力
推广山垅田秸秆还田、秸秆腐熟剂应用、种植绿肥等技术,引导畜禽养殖可养区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后回田、沼液沼渣回田等,提升土壤有机质,以改良土壤,增肥地力。列入国土部门土地整理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要求,给予每亩补贴200元用于增施商品有机肥。(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推广小型农业机械,提升山垅田耕作效率
鼓励经营主体使用小型农业机械,提高耕作效率。农机部门要优先将适合山垅田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纳入购置补贴范围。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对适合山垅田耕作、种植(机插)、病虫防治、收获、运输的小型作业机械,县(市、区)级财政要增加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防控野猪危害,实施水稻种植保险
野猪危害较为严重区域所在的县(市、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因地制宜实施综合防控,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护农狩猎队伍,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各级林业、公安、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好野猪危害的防治工作。在合法组织、规范猎捕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护农狩猎行动,为山垅田农业生产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4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30号)规定,开展山垅田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和野猪危害造成水稻损失率30%(含)以上50%以下的,每亩理赔240元,50%以上70%以下的,每亩理赔320元,由中国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负责理赔。(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中国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解决山垅田复耕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切实解决山垅田抛荒复耕问题当作当前扩大耕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来抓。各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项负责、分类指导,共同推进山垅田改造。各有关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农业、财政、国土、公安、水利、林业、保险等部门组成的山垅田复耕工作领导机构,全面摸清本辖区内抛荒山垅田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科学确定实施区域、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切实推进山垅田复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山垅田复耕项目工作档案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资金使用方案按资金来源渠道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山垅田复耕工作的督查,并在技术服务、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中国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