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4-0012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17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9-0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
时间:2014-09-1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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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5)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第(16)点“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权责一致,决定将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调整如下: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职权下放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当事人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申请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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