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3-00111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1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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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
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下达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闽政〔2013〕27号)要求,现将2013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2013年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是:造纸29.85万吨、水泥80万吨、印染20600万米、铅蓄电池350万千伏安时、煤矿9万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为推进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好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政府要按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和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详见附件2),按时完成辖区内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于2013年11月20日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2013年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它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资料,以备检查;每个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经贸委申请组织市级验收。2013年12月前,各县(市)政府将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查报告和验收情况报市经贸委。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完成市级验收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告全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经贸部门要牵头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加强投资、技改项目审核管理,把好入口关,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认真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和使用好专项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物价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差别化价格政策,运用好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和决定,并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方实行行政问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安监、质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的停电决定,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企业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