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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11/26 2.9k 阅读 351 点赞
  •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12-00195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2〕2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1-1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1-27 09:49

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312号)精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11月26日前,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简称渣土办),抽调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国土、公用事业、国资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挂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级渣土办主要职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渣土办开展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县级渣土办主要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协调、督促本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督促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监管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等;

二、强化行政审批。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泉州市境内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凡在泉州市境内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核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到属地县级渣土办中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县级渣土办要按照《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分办审批,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一条龙”服务。对申办相关证件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属地县级渣土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标准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并交由属地县级渣土办统一发放。

(一)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申请,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

(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车况、证件、保险等情况,并负责办理进入禁行区域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

(三)交通部门负责对申请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依法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负责核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段,为其办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路线牌;

对于跨区域运营的,由工程所在地渣土办抄送运行路线所在地渣土办备案。

三、加强源头管理。一是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在泉州市运营的所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于12月20日前自行对擅自加宽、加高、加长等改装改型的行为进行整改。逾期不自行整改的,一旦发现要暂扣车辆和相关证照,强制责令其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标注的车辆参数恢复原状。12月30日前,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GPS监控平台必须连接当地渣土办、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管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发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同时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属地县级渣土办。属地县级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抄告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国土、水利部门要督促沙石开采企业将沙石运输业务发包给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规定。三是各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废土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违规发包、二次转包或与不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到县级渣土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不得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业务。

四、加强路面监管。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查处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顶格处罚,并定期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渣土办。县级渣土办要汇总情况,并定期将上报市渣土办。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擅自改装改型仍通过车辆检测的,要对检测机构和签证机关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六、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在12月31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依法注册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要鼓励、引导现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手段整合外部资源,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我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附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沙石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

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

三、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车辆。

五、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建筑废土运输应取得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的许可文件。

六、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载质量8吨以上的车辆应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企业建立GPS卫星定位制度,并纳入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监控系统。

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资格;严格驾驶人资格年审制度。

八、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措施要求,安装密闭封盖装置,配备二次密闭蓬布。运输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相关技术措施要求,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黄色转动顶灯,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15公分、间隙20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正前方有《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或建设施工企业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装有转弯信息、语音提示装置。

九、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着力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市建设、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订建筑废土、沙石施工运输的指导价格,严禁恶性竞争;提倡公平、合理取酬方式;驾驶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四小时,禁止疲劳驾驶。

十、深入开展文明施工建设与整治,争创“文明企业”、“文明工地”,争当“文明驾驶员”。建设工地的建筑废土、沙石经营企业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三级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溢、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环境。

十一、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筑废土处置核准文件等资料,到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运输路线牌,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的,应提前十五天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进入泉州中心市区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应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

十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在施工运营十五天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运输经营企业名称、车型、车辆数量、编号、车辆年检、安装GPS、语音提示装置情况;

2、从业驾驶员姓名、籍贯、从业货车运输年限、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3、建设项目名称、运行路线、作业时段、装卸地点;

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更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台对车辆牌照,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证,违法违章记录进行审查,并在档案中记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备案情况抄送给同级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运输主管部门。

十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路面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

1、对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质量及安装GPS监控系统,语音提示装置等的,应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至符合车辆要求;

2、对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超载超限的,由市交通路政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实行联合查处、统一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十四、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把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废土、沙石。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运输单位拒不整改的,应立即向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限期督促整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予责任倒查,依法追究。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定期统计,对超速50%以上,超载100%以上的处罚情况及时抄告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违法违章情况,定期综合,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1年内发生1起以上亡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或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抄告城市管理执法、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运输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筑废土施工单位、运输经营企业限期整改。

十六、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严格履职,依法依规加强对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和车辆的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地围栏内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登记;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违规违章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已获许可的建筑废土施工运输企业自有(自购)符合要求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督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全市建筑废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作业情况的监控;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建筑废土行为的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在执勤执法当中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有备案登记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公路及路权所属部门:加强通行道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完善道路设施,优化道路交通环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倒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挂牌督办,追究事故责任,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加强对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沙石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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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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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