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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2020/11/04 7.0k 阅读 186 点赞
  •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0-00079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0〕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时间:2020-11-05 16:18

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闽政办〔2020〕38号),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2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自然资函〔2020〕285号)共计批准项目建设用地322.1268公顷,其中:同意泉港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1.8188公顷(其中耕地20.6530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9.7241公顷)、未利用地7.09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374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808公顷、未利用地0.61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577公顷。同意石狮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0907公顷(其中耕地1.4622公顷)、未利用地0.11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8366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415公顷。同意晋江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6.0957公顷(其中耕地44.609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8091公顷)、未利用地3.22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5.5526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17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4214公顷。同意南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9535公顷(其中耕地0.9079公顷)、未利用地5.48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5599公顷。同意惠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7.251公顷(其中耕地41.054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0.8716公顷)、未利用地16.70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262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975公顷。同意泉州台商投资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6.3325公顷(其中耕地8.646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3373公顷)、未利用地6.34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013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045公顷。 

  二、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批后实施、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供地等相关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 

  (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0〕28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13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22.5422公顷(其中耕地117.332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44.7421公顷)、未利用地38.96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55.598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1061公顷、未利用地0.78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122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2.126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改路改渠改河和拆迁安置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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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