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9-00021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9〕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取消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8项证明事项。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
附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附件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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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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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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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用建筑(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21号)第十二点:(四)利用建筑(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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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权属证明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21号)第十二点:(六)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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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虚拟产业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 |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74号)第六点第二项:集群企业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权属或者使用证明。允许将同一场所(地址)登记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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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市、区)级以上税务、统计、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税收证明、销售额证明及环保情况证明 |
申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并参照省政府质量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要求。 |
可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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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2014—2016年居全国前三位的,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以及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
申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并参照省政府质量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要求。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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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申请危房整治审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中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75号)附件中第三点: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和无法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整治的原因说明。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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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 |
申请危房整治审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中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75号)附件中第四点:房屋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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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代为申请房屋整治的证明 |
申请危房整治审批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中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75号)附件中第五点: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代为申请房屋整治的证明材料。 |
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