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6-00220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6〕19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 号),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我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目标,以公共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为载体,通过建筑用能方式、材料的改造、优化,采用能源合同方式推动全市公共建筑和公共照明节能改造,至2020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城市公共照明改造2万盏。
二、重点内容
(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不到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机构建筑和20000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主要改造空调、热水、照明等用能系统和建筑外窗。
(二)城市公共照明改造:改造光源、灯罩和控制系统,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淘汰白炽灯、高压汞灯和能效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
三、职责分工
建立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组织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汇总和上报全市节能改造项目情况。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市级市政路灯改造不少于4000盏,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市不少于2万盏路灯节能改造。
市发改委:负责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项目概算的审核、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推进示范项目实施,将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以市为主管理的市直学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万平方米,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学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引导项目业主在建筑立面及市政公共照明改造。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属医院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市级医院节能改造不少于2.5万平方米,并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医院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国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贷支持。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改造项目用电信息。
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节能改造效果和改造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的核定工作,经相关部门公开择优选聘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少于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中的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示范带动。按照“示范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2017年,率先启动医院、学校、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和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以及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示范。
(二)优选服务机构。公共机构建筑、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一般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按服务类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鼓励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择优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社会投资公共建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依法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具有较强资本实力、经营能力、工程技术实力和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鼓励物业公司参与节能改造项目,分享节能效益。
(三)规范节能改造合同。节能改造合同应明确现有用能设备设施清单、改造内容和实施方案,约定能耗基准值、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合同期限、节能量认定规则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能耗基准值可按照改造前1~3年能耗平均值确定,不具备能耗计量条件的项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检测、验证、裁定。节能效益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享,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公共机构建筑、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作为结算依据;社会投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按双方约定实施。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中选择,也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备案名单中选择。因经营状况、使用功能、用能方式等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节能量下降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四)提升节能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用能单位把好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关。用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节能服务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实施节能改造,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正常办公的干扰;要对节能改造项目同步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强化节能设施监测、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要加大对用能单位或物业公司的宣传培训,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促进节能降耗。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机关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事业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计入相关支出;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可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支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留存的节能收益可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用于项目后续养护、物业管理人员奖励等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届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
(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试点,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2.市级财政负责泉州市本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泉州市属医院和以市为主管理的市直学校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根据市住建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节能改造完成情况,按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对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其他公共建筑,给予15元/平方米补助。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政策,负责承担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投资主体。已纳入泉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不再获取资金扶持。
3.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等绿色信贷服务,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分目标任务,落实改造项目,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年度改造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报市住建局汇总后,由市住建局按省住建厅要求上报。
附件:1.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任务分解表
2.年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
节能改造任务分解表
|
序号 |
县市区(部门) |
公共建筑(平方米) |
路灯(盏) |
|
1 |
鲤城区 |
5000 |
1000 |
|
2 |
丰泽区 |
10000 |
1000 |
|
3 |
洛江区 |
5000 |
1000 |
|
4 |
泉港区 |
5000 |
1000 |
|
5 |
石狮市 |
10000 |
2000 |
|
6 |
晋江市 |
15000 |
2000 |
|
7 |
南安市 |
10000 |
2000 |
|
8 |
惠安县 |
10000 |
1000 |
|
9 |
安溪县 |
5000 |
1000 |
|
10 |
永春县 |
5000 |
1000 |
|
11 |
德化县 |
5000 |
1000 |
|
12 |
泉州开发区 |
5000 |
1000 |
|
13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5000 |
1000 |
|
14 |
市直机关 |
4000 |
|
|
15 |
市属医院 |
25000 |
|
|
16 |
以市为主管理的学校 |
10000 |
|
|
合计 |
130000 |
20000 |
附件2
年泉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各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公章):
|
项目名称 |
节能改造面积 (万平方米) |
主要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根据备注填写2~3项主要技术编号) |
改造后预期节能率 |
项目实施方式(合同能源管理、自行改造等) |
项目起止时间 |
备注 |
|
合计 |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1.节能改造技术:①空调系统,②热水系统,③照明系统,④外窗,⑤分项计量或监测系统,⑥其他。
2.大型公共建筑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20%,其他公共建筑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