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7-05-2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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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金管函〔2007〕312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财政部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相关部门存在不同意见,已请示国务院,届时按国务院批示执行。在国务院批示之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