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局、物价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店、维修店: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泉政〔2013〕20号)和《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强化源头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经销店、维修店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准销售不在《泉州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各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代步车辆;
二、不准销售假牌假证、套牌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准虚开发票;
四、不准模糊标价、哄抬价格;
五、不准为合标电动自行车改装大功率电机,加装速度控制器、电池及改变车辆外观;
六、不准欺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店、维修店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六个不准”要求,如违反规定,经相关职能部门倒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对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职能部门将严肃问责。各电动自行车经销店、维修店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对“六个不准”内容及各部门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公安部门举报电话:28018122;交通部门举报电话:12328;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国税部门举报电话:22115393;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质监部门举报电话:12365。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物价局
福建省泉州市 泉州市工商 泉州市质量
国家税务局 行政管理局 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