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1年度检查(年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泉州市新海路闽南文化保护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中心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中心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府东路交通科研楼(D幢)509室 邮编:362000
联系人:陈丽娜 联系电话:22500656、22500679
泉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