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4-00152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2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1-04
|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建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1.城市、镇规划区内(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2.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3.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取得乡村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其中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二、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
4.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是基建程序办理的责任主体,对建筑的建设活动负牵头组织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基建手续,必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建设期间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安全生产措施费,要定期牵头组织参建各方认真排查治理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⑵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⑶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5.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抗震设防等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对电梯等特种设备选型不当埋下安全隐患。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6.施工企业是建筑活动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活动,要建立健全企业、项目部和班组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钢筋、建筑用砂等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
7.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职,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
8.为建筑活动提供检测、起重机械租赁、外架、模板支撑等劳务服务的企业,必须确保服务范围的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司其职,落实常态化监管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负责定期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建设活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法定基建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建设手续。违法占地查处以国土部门为主;违法建设查处以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经查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属于乡、镇、村庄规划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制止或拆除。
11.县(市、区)设立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的在建工程和已征用交付的建设用地,由基地办或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及时报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1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建设用地审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给予制止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1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施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1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有关违法行为。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建设中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爆破作业安全和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特种设备(除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执行环境保护、污水排放、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
17.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牵头对房屋建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8.健全巡查制度。县(市、区)土地监察、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辖区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19.实施巡查抄报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安全生产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建设工程违反基建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落实,并按下列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县(市、区)效能办、安监局。
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②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查处后抄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抄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③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抄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县(市、区)土地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对属于其它部门管辖范围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抄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项目抄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抄报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抄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发现违法违规项目不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的,发现地政府应当抄告具有管辖权的属地政府,具有管辖权的属地政府应当及时查处。
抄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4)县(市、区)有关部门接到以上问题的抄报后,应及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时,抄报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20.实行行政许可抄告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用地审批时,应当告知建设工程用地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定期把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情况函告城乡规划部门,属于农村村民建房的,函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定期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情况函告行政执法局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同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
(3)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接受辖区安全监管,定期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情况函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
(4)县(市、区)其他监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也应实行告知和函告制度。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1.各职能部门、建设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地办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⑴非法批准建设工程的;
⑵指使、授意或者强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工程的;
⑶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制止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或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
⑷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规定,导致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
22.承包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其造成的影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23.对违法建设的业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安监、规划、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对未按程序办理基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安监、规划、行政执法和建设部门要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25.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供电、供水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26.纪检监察对象有上述行为且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27.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