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4-0007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9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2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票据流通市场发展, 促进票据贴现信息阳光化,解决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难、成本高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文件精神,经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在泉州市域内为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要按照“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的要求,通过为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搭建平台,促进票据贴现信息阳光化,使票据贴现更加便利、透明,逐步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成本高问题,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服务,直接对接。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只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服务。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作为票据贴现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
(二)合规操作,加强监管。票据贴现双方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操作。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定期向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全过程接受监督管理。
(三)坚守底线,防范风险。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直接贴现业务,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持票企业收票;票据贴现双方直接结算,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代垫付票据贴现资金。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开。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行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区)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今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推开。
二、 设立经营
(一)组建设立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企业类型采取公司制形式,名称由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核准可直接冠以泉州市级行政区域名称。试点企业由具有较强实力的辖区内龙头实业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股东实际到位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市金融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二)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出资人承诺书;
4.公司设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出资人协议书;
7.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8.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营范围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票据服务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未取得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经营资格,不得从事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四)服务流程
1.收集和提供信息。收集票据市场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票据信息数据库。向各贴现银行提供持票企业票据信息;向各持票企业提供不同区域、不同银行及不同票种的贴现利率信息等票据市场信息数据。
2.对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进行撮合。接受持票企业的咨询,根据持票企业的要求与提供的票据为其寻找能提供较低贴现率且具备贴现规模的贴现银行。
3.收取咨询费。为票据贴现双方成功撮合票据贴现业务后,收取约定的咨询费。收取咨询费的标准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
4.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为泉州市辖区内持票企业及泉州市辖区内外贴现银行。
三、防控风险
(一)规范服务流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根据业务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票据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指导,加强日常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在提供票据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恪尽职守,不越权、不违规,做好票据贴现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企业收票,违规进行票据交易。
(二)加强信息发布。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不断升级票据贴现信息服务系统,完善票据贴现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票据贴现供求信息,由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自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
(三)保证资金安全。持票企业须在票据贴现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票据贴现款由票据贴现银行直接转账到贴票企业在该行开设的账户。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代垫付票据贴现资金。
(四)定期报送数据。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对撮合成功的票据贴现业务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对持票企业、贴现银行、贴现票据金额、贴现利率等进行逐笔登记。对撮合成功的票据贴现业务留存相关票证复印件,建立业务档案,并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局及所在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四、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责任,并拟订监管细则,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二)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进行各项检查,防范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提请有权机关作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三)试点县(市、区)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4.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提供虚假交易合同及正式发票,伪造虚假交易;
5.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7.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8.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责成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经核查,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工作局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存在私自向企业收票、违规进行票据交易等违规或偏离主业的;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5.洗钱行为的;
6.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五、其他
(一)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规范发展和推进工作,试点县(市、区)负责辖内的试点工作。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