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4-00067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14 年3 月18 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经营规范、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发展和做精做优、做大做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分类监管、防范风险”的发展理念,在分类评级基础上优先选择实力雄厚、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泉州市域内开展跨县域经营试点(仅限于跨县域拓展业务,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二、跨县域经营筛选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导向,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提高经营质量效益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到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相对不足的县域开展业务。跨县域经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原则筛选确定。
(一)实力原则。跨3个县(市、区)以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5亿元(含);跨3个县(市、区)以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含),上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200万元。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内控严密、系统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到位等基础条件,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妥善应对跨县域经营后管理链条拉长、管理难度增加带来的挑战。
(二)合规经营原则。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级应达到A(优质)类以上,分类评级管理暂行规定由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A类企业分数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开展跨县域经营的优先权。下一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跨县域经营资格,原有跨县域经营的贷款项目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贷。
(三)审慎监管原则。申请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报经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出具规范经营和加强风险防控的承诺书。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向泉州市政府出具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承诺书。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拟开展业务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程序
(一)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并按照分数高低依次公布评定级别达到A类(即符合申报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名单。
(二)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出具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市准金融机构审核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报经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
(三)推进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批复文件开展跨县域经营。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管服务。
四、组织管理与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26号)的具体举措。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试点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研究确定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和跨县域经营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评级结果公布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名单;筛选试点企业并报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加强对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
市准金融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工作,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小额贷款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整顿违规开展跨县域经营业务的专项行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跨县域经营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监管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各地要将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情况上报市金融工作局。注册地和跨县域经营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合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对跨县域经营所发生的社会稳定问题,由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协调处置,跨县域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细化监管工作,主动研究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四)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获批开展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把握试点机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规范经营,保持稳健发展。同时,应建立跨县域经营情况统计和报告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配合各级各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对未经批准、擅自跨县域开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不予享受省、市出台的税收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