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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1/06 1.0w 阅读 138 点赞
  •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3-0022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30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2-27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1-07 10:3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

促进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鼓励扶持广告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聚集、投资创业环境,大力支持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出台实施的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注册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广告文化类企业,园区范围为“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范围内,即东至云鹿路,西至刺桐东路,北至泉秀街,南至宝洲街的地域内。适用范围视今后园区发展情况延伸拓展直至分园。

二、实施主体

丰泽区政府成立福建海西广告产业园区(泉州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基础设施配套、招商选资、管理服务和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三、园区投资运营管理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

以建设国内一流广告产业园区为目标,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园区建设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以设立经营主体、厂房租赁、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和旧厂房的改造利用。园区路网、地下管网、消防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由运营商投资建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1.在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企业利用其工业厂房和用地进行改造建设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试行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81号)相关规定办理。

2.园区规划范围内企业将自有工业厂房租赁给园区管委会改造运营的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所缴纳房屋租赁税收总金额市、丰泽区(以下简称“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国家扶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申请的配套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广告园区运营商参与园区的管理运营,不断提升园区综合运营水平,扩大园区影响。

1.国内外知名广告园区运营商在园区设立法人运营机构的,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连续三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20%给予奖励。国内外一流广告运营商入驻园区,将积极影响和直接推动我市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并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措施予以支持奖励。

2.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参与园区管理运营的园区运营商,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以“先征后返”的形式予以全额奖励。

3.对园区运营商在园区区域内承办的广告会展(论坛)活动,经园区管委会确认,视其规模和影响力予以补助。凡属市委、市政府具名主办(承办)的广告文化类会展(论坛)等活动,给予10~30万元经费的补助。

4.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在园区内组织广告业务对接或商务撮合活动的,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实际达成的合同成交额的1%对组织者给予奖励。

四、入园企业扶持措施

(一)加强园区招商工作。制定高标准的企业准入条件,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对经中国广告协会认证的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文化类企业在园区设立法人运营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中介组织或个人每引进1家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文化类企业在园区设立法人运营机构并签约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落实企业帮扶措施。对注册入驻园区的广告文化类企业(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自2014年1月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场地租金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第三年每年补助30%;同时连续三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市、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鼓励拓展境内外市场。园区内广告文化类企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博览会或参加国际性知名文化创意专业展会,提前申请并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的,国内展给予每个国际标准展位展位费50%的补贴,国际展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重点境外展会现行补贴标准。每家企业每年申报境内外参展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园区内广告文化类企业参加国内外广告界知名重大评奖活动,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艾菲奖和金犊奖中任意一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纽约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戛纳广告奖中任意一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项目分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推进政府采购扶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的有关政策,积极推动将广告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的采购目录,凡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广告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园区内广告文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努力引导广告业务向园区集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五、保障措施

市、区两级政府连续三年,年均统筹安排不少于3800万元,作为扶持广告园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扶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支持广告文化类企业发展。

六、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及福建省有新政策出台时,从其规定。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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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