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3-00124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1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5-27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实施〈泉州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30年)的请示》(泉规〔2013〕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规划范围为2980平方公里;重点研究范围为中心城区,面积980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10—2030年。
二、同意《专项规划》作为我市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的基础,用于指导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实现燃气供应管道化,推进我市城市LNG项目的建设。
三、要认真对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及时制定、细化燃气管网和其他设施建设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好统一规划建设与分步实施的关系。
四、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
五、燃气项目工程要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及掘路、占路审批等手续;做好安全评价编制和论证;建立严格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工程施工图审查、招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燃气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施工方案管理,确保安全。
六、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因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法定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