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2-0021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2〕2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2-17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为把我市打造成为一个安全发展的城市、群众放心的城市,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本质,规范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能力,加快安全技术创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同时,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推动科学技术兴安,健全安全发展监管体制,调整安全发展产业结构,提升人的安全生产素质,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安全与质量、效益、速度相统一,实现“安全促进发展,发展提升安全”,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
二、创建目标
我市创建“安全发展城市”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所有的县(市、区)都通过“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考评验收,所有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都通过“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考评验收,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一)安全发展结构明显优化。全面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组,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实施传统产业高端化、成长型产业集群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服务业现代化等产业升级“四化”工程。
(二)生产事故指标明显下降。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2左右,工矿商贸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5左右,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14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左右,其他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内。
(三)安全本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国家、福建省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福建省行业标准,国家、福建省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泉州市行业标准,下同)达标率100%,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率40%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率10%以上(其中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率20%以上,争创一级达标企业;其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60%以上)。
(四)全民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市中小学校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开展率达到100%,城市居民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率达到98%以上,农村村民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五)安全生产环境明显改善。全市所有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全部通过县级安全社区和安全园区考评验收,有85%以上的乡镇(街道)和70%以上的园区被命名为“泉州市安全社区”和“泉州市安全园区”,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园区被命名为“福建省安全社区”和“福建省安全园区”。
三、创建内容
(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正职领导担任,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成立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为重点的各行各业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办公会或常务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每年亲自主持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委会成员会暨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完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和点评制度,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关闭和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局务会议,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全年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抽查率不低于50%,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率应达到100%;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全年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抽查率不低于30%,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率应达到100%。(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强化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强化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检察、监察、公安、安监机关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中的职能作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与“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故、典型事故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事故查处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认真分析总结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牵头,市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配合。)
(二)调整安全发展结构体系
1.科学规划布局工业园区。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按照一体化、规模化、园区化、集约化、产业联合的发展模式,依托当地区域特色经济,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确立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合理布局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或能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整改提升或兼并重组后进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规划局配合。)
2.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全面淘汰“十五小企业”(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小企业)、“五小企业”(指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以及采用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严重污染或严重破坏环境、浪费资源或能源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组、关闭和退出制度,实行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各级政府负责,市经贸委指导,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配合。)
3.推动技术工艺装备升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环保、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尾砂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积极推进化工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自动化改造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等防治技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现有的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的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环保局配合。)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落实企业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改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或邀请安全生产专家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隐患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落实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明确隐患整改责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完善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对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所属企事业单位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渔业生产及水上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决定关闭取缔。定期总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效,积极推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良性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介入排查隐患制度。安全生产专家可为企事业单位日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高危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应邀请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在企事业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安全生产专家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开展安全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体系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辖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率100%,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率40%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率10%以上(其中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率20%以上,争创一级达标企业;其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60%以上)。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省级标准一、二级达标或市级标准一级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兑现奖励措施;对逾期未申请或未达到最低标准等级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相关约束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粉尘、重金属、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全市企事业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市卫生局牵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事故预防、先进技术推广、宣传教育、监管能力建设等投入。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生产经营单位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现有资源建设“金安”系统(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三大系统和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行政法规、重特大事故档案、事故统计、抢险救灾资源、安全生产专家等十大基础资源数据库及相关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系统)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系统、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海事部门专用监管信息系统、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等,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信息化局配合。)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建设,落实基层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按要求配齐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编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完善全民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1.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其中市级教育培训基地面积不低于200m2,县级教育培训基地面积不低于150m2,乡镇<街道>教育培训基地面积不低于80m2),并定期邀请专业人员授课。积极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进一步扩大建设成果。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安办配合,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坚持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推进依法行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加强全民安全常识宣传。应把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义务宣传范畴,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倡导“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开展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青年示范岗”等主题实践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使尊重生命价值、维护职业安全与健康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精神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普及中小学安全基础教育,中小学校经常性开展安全主题教育,开展率100%。(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教育局、安监局、团市委、广播电视台、泉州晚报社配合。)
(七)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明确各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职责。充分整合辖区内的各种资源,组建以公安消防队伍和各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专家等为基础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快推进泉州市(泉港、泉惠)石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主要化学品散装仓储物流基地建设。各大中型企业依法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预案编修和应急演练。依法把应急预案评审、备案作为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考评颁证和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推动应急管理示范单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应急保障系统建设。建设集动态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救援指挥四大功能于一体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利用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消防、通讯等部门的联系,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资源的状况,确保预警、报警、警报、报告、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健全考核奖惩与公众监督体系
1.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继续实行安全生产形势逆转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季度会上作原因说明的制度。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不落实、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效能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约束机制。把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级别与安全标准化级别对接,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和信息公开相结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每季度公布一批安全信用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作为银行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安全信用三级以下水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其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暂缓或取消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及财政专项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安全费用、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要按上限提取,并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劵融资等,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制约”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完善安全生产公众监督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报道机制,完善和落实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推进群防群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活动从2013年1月开始,到2015年底结束,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2013年3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量化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申报创建阶段(2013年3月—2014年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备案表》(附件1)向市政府安委会申报备案;同时,组织所属的各有关单位按照《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城市考评标准》(附件3-6)的内容要求,开展为期1年以上的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活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从组织、制度、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入手,探索工作方法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3月—2015年12月底)。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照《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城市考评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城市考评申请表》(附件2)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考评申请,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的,由市政府颁发“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牌匾。
第四阶段:持续改进阶段(2015年3月以后)。取得“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的单位,要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期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市政府安委会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计划;期间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出现大幅度反弹,市政府将撤销其“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收回其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从2015年1月份开始,市政府安委会每年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取得“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的单位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有效期三年。取得“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的单位,要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向市政府提出评定(复评)申请,并提交复评申请书和工作报告;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自动废止,市政府将收回其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考评办法
考评成绩实行千分制,各县级人民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成绩达到85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一)县级人民政府
考评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情况,并抽查3个乡镇(街道、管委会)、3个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6家企事业单位。考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
县级人民政府(附件3)考评实际得分×50%+抽查的乡镇(街道、管委会)(附件5)各单位平均分值×20%+抽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附件6)各单位平均分值×20%+抽查的企事业单位(附件7)各单位平均分值×10%。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考评检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创建工作情况,并抽查对应的4个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8家企事业单位。考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附件2)考评实际得分×60%+抽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附件6)各单位平均分值×25%+抽查的企事业单位(附件7)各单位平均分值×15%。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安全发展城市建设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升本质安全发展能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由市安委会主任为组长,安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安委会成员为成员的创建安全发展城市领导小组(不再另行发文),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与政绩、绩效考评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安全发展城市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以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全发展城市创建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成员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三)强化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发展城市创建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闽政文〔2009〕33号文的职责分工,结合《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方案》(泉政办〔2012〕31号)、《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园区活动实施方案》(泉政办〔2012〕126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四)强化考评奖惩。市政府将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发展城市创建的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考评,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在2015年底前获得“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称号的单位,市政府将一次性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在2015年底前没有通过“泉州市安全发展县(市、区)” 或“泉州市安全发展行业”考评验收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强化舆论宣传。创建活动期间,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发简报,推动工作开展。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安全发展城市创建新闻和安全公益广告,及时曝光各种违法行为,大力宣传创建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民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