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21-00032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1〕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18〕4号),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合理划分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与泉州城乡发展定位相匹配的划分模式,对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交通运输强市和“五个泉州”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财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精神,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以及履职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承担的相关职责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含相关市属企业,下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的相关职责为市级和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承担的相关职责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一)公路领域
1.高速公路。除中央、省级承担职责外,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由市、县级两级共同承担。
2.普通国道。除中央、省级承担职责外,按照我市管理体制,市级承担产权办理移交约定范围专养普通国道的养护、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市级职责外的养护、管理、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3.普通省道。除省级承担职责外,按照我市管理体制,市级承担产权办理移交约定范围专养普通省道的养护、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承担普通省道的建设、市级职责外的养护、管理、运营、路网监测运行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
4.农村公路。市级承担县道的专项规划职责。县级承担乡道村道的专项规划,农村公路的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以及路网监测运行和协调等具体事项职责。
5.国家区域性、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国家区域性、省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具体事项职责除省级承担职责外,以县级为主承担。
6.道路运输站场。市级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级承担。县级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县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县级承担。
7.道路运输管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包括运输服务新业态)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级承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包括运输服务新业态)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县级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职责由县级承担。
(二)水路领域
1.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除省级承担职责外,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等职责按照我市管理体制由受益县共同承担。
2.内河航道。除省级承担的职责外,由我市负责的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以县级为主。
3.内河港口、陆岛交通码头。内河港口、陆岛交通码头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县级承担。
4.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具体事项职责,除中央、省级承担职责外,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发挥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县级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5.水运绿色发展。水运绿色发展的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6.水路运输管理。市级水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市级承担,县级水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由县级承担。水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项职责由县级承担。
7.地方海事管理。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内河船舶(不含渔船、军事船舶、帆船、运动竞赛船艇等非交通部门监管的船舶)防污染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县级承担。船舶检验职责由市、县两级按规定相应承担。
(三)铁路领域
1.干线铁路。 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及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的职责外,由我市负责的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两级按受益区域范围共同承担。
2.铁路公益性运输。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和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按受益区域范围共同承担,由市、县组织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3.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由市、县组织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4.其他事项。市和县按照我市管理体制,承担铁路护路联防的相应职责。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由县级承担。
(四)民航领域
1.通用机场。本市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职责(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2.运输机场。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本市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五)邮政领域
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除中央(含中央企业)及省级承担的职责外,由我市负责的具体执行事项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由县级承担。
(六)综合交通领域
1.运输结构调整。中央、省级规定由我市负责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2.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省级规定由我市负责的全国性、全省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及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由县级承担。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级规定由我市负责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县两级各自承担所负责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七)履职能力建设
各级履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领域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由市级和县级各自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同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制定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及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改革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县级与乡镇(街道)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扎实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