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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12/12 3.5k 阅读 241 点赞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2-12-12 16:28 浏览量:
闽财综〔2002〕13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煤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监督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1999〕59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体系和财务管理办法,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运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行为的监督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执行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财务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能,加强对同级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强化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事前监督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的议事决策职责,积极参与管委会决策。尤其在管委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第六条管理中心提交管委会审议、审批的有关议题中,有涉及下列事项的,按规定应当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影响税基和财政增支的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与缴存比例的变动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五)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
    第七条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按规定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委会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由省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加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审批管理。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报要求,于每年12月底之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建议,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管委会审议,并于管委会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管理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收支年度预算。
    第九条加强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心必须于每月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月报表。同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条加强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审批管理。管理中心必须于年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报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财政部门于收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管委会审议,然后根据管委会审议的意见向管理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必须于年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并在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收益监管
    第十二条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帐户的监督管理。管理中心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增值收益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支业务,严格与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分开。同级财政部门要对增值收益存款专户资金实行有效监管,防止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当年度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必须全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按增值收益总额的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其次按财政部门核定的上缴额度提取管理费用,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年度增值收益分配后,除管理费用上缴财政外,其余的按规定设立明细科目核算。
个别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量较小,实现的增值收益少,按上述办法分配难以保证管理费支出的,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十四条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使用和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核审批管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贷款,按财政部规定的核销办法,由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审议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可直接冲销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否则,管理中心及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冲销或使用风险准备金。
管理中心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季报表。
    第十五条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实现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分别由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单独列账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部门需要使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将批准的使用额度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工程用款进度拨付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加强中心管理费用预算审批管理。管理中心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管理费用可结合管理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实行年度综合经济指标考核,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机制,并按略高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报要求和报送时间,编制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同级部门预算规定的时间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必须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管理费用专户,专门用于接收财政部门核拨的管理费用,并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加强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参照年初支出预算数和历年上缴管理费用结余等情况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的上缴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同级国库。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管理中心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保证管理中心经费的正常开支。管理费用当年有结余的,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必须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报要求,编制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检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和财务管理职能,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设区市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管委会通报。检查内容包括各级各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缴存比例、经费列支渠道等情况;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凭证、利息计算、住房贷款、购买国债、职工提取等情况。
省财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季报表等财务报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1999〕33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2000〕12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