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6-0007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15〕14号)和《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闽委发〔2015〕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以下简称对口联系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落实对口联系制度的意义
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渠道,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做好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更好更快推进“五个泉州”建设提供广泛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继续支持其履行职能,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知情参政渠道,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的对口联系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经与各民主党派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协商,决定对原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单位安排如下:
(一)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作为各民主党派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的共同联系单位。
(二)其他对口联系单位
市台办与民革泉州市委会、台盟泉州市委会;
市经信委与民建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
市商务局与民革泉州市委会、致公党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
市教育局与民盟泉州市委会、民进泉州市委会;
市科技局与农工党泉州市委会、九三学社泉州市委会;
市住建局与民进泉州市委会、九三学社泉州市委会;
市文广新局与民盟泉州市委会、民进泉州市委会;
市卫计委与民革泉州市委会、农工党泉州市委会;
市外事侨务办与致公党泉州市委会、台盟泉州市委会。
三、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的各项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各项制度,确保对口联系取得扎实成效。
(一)日常信息交流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印发的文件、简报、资料,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重大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通过召开政情交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形式,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主动征求意见建议。
(三)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相互邀请参加对方举行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等活动,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反映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给予答复。
(五)联合调研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活动时,应邀请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共同商讨解决难题的对策措施,必要时可委托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专题调研,并积极转化调研成果。
(六)对口联系例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改进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年应安排1至2次走访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征求对部门工作的意见。
(七)督查及交流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与市委统战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联系,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对口联系工作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每两年会同市委统战部开展一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领导分管对口联系工作,并确定具体科室和人员负责联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