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3-00083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7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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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壮大我市金融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本意见。
一、对在泉州新注册或者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人机构:对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泉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区域性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由总行直管且管辖泉州以外地区的区域性机构奖励5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对金融机构总部在泉州设立并直接管理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50万元。
(四)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外资银行代表处:奖励20万元。
二、对在泉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以下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受益财政给予办公用房建设经费补助。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金融机构总部,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l5%给予补贴;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三、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在泉州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中任职满一年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符合泉州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创业扶持、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泉州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四)因公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表外业务按比例折算,下同)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农信社按系统计算,下同)年度新增信贷投放,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余额在5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5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对贷款余额在300亿元(含)以上5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4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
(三)对贷款余额在200亿元(含)以上3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3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
(四)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不含)以上2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2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含)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10亿元年度贷款余额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对年度新增贷款投向制造业比例达6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五、对在泉州年度新增贷款量占其全省增量30%以上的省级金融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
六、鼓励贷款投向小微企业。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以及授信小微企业客户数新增不低于5%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新增户数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1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再奖励3万元。
(二)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万元。
(三)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5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
(四)年度授信小微企业客户数新增不低于5%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小微企业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
七、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与应用。设立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与应用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金融信贷创新与应用奖评选组织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会同泉州银监分局负责。
八、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九、对在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驻闽、驻泉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上述奖励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上述奖励的第四、五、六、九项为对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驻闽、驻泉金融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或高管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泉州。若10年内迁离泉州的,需退还奖励和补贴,并按奖励和补贴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相关部门在受惠单位领取奖励和补贴时,应与受惠单位就违约金作出书面约定。
十三、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市财政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
十四、符合本意见的奖励和补助,申请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申请未获通过,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十五、本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十六、本意见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