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3-0005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6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3-22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
时间:2013-04-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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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
森林高火险区禁火的通告
为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市中心市区周边林区安全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要求,现将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洛江区境内的清源山、九日山、紫帽山、桃花山、大坪山、灵山全境在清明节期间(2013年3月25日至4月14日)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森林高火险区实行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清源山景区内的齐云路、北山路等林区道路实行临时火源管制。
三、进入高火险区的,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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