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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04/15 1.2k 阅读 223 点赞
  •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3-0008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3〕8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4-0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3-04-16 11:0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

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发挥泉州民间资本充裕、活跃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的产生。

(二)把控风险,完善流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先行试点,稳妥推开。试点工作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分步骤、稳妥有序地向全市推开。

二、试点内容        

(一)组建设立

    1.组建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由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企业主体类型采取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当地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两种模式,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或直接冠以“泉州”或“泉州市”,行业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均不低于500万元,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2.经营模式: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融资对接,以向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盈利模式。试点成熟后,可以按照成功撮合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报送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3.人员管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核准制。

(二)进驻机构

1.试点初期,由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积极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2.邀请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银行等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借贷打造完整的配套服务体系。

3.进场机构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审查确认资格。对于已经取得进场资格的机构,工商部门可凭资格确认文件依申请增加“借贷撮合”、“借贷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

(三)职能分工

1.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及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定、资信评价、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2.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发布服务,安排民间借贷双方见面和洽谈,撮合资金供求双方达成资金借贷交易。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服务。

4.公证、评估、登记、法律咨询等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合约公证、资产评估、资产登记、法律咨询等服务。

5.银行机构为民间借贷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三、严格风险控制

(一)严格控制进驻机构的中介行为。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对进驻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中介机构违规操作,降低中介机构自身经营风险。中介机构在协助或委托代理业务过程中,要恪尽职守、不越权、不违规。做好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严禁直接接受出资人资金办理借贷业务。

(二)防范资金来源政策风险。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严禁高利借贷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以内的民间借贷利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借贷利息。

(四)做好信息发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不断升级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借贷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由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服务公司完成对接业务,服务公司不承担资金风险。中介机构应定期梳理信用不良企业及自然人名单上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统一公布。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组建设立进行审查核准,并牵头定期组织进行各项检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场内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并督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拟定具体操作规程,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以及进入场内机构和个人行为进行监管,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1.进场资格管理。制定进场机构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

2.业务范围管理。及时发现场内各主体非法吸存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

3.资金交易利率管理。监控资金交易的利率,及时发现利率违规行为。

4.违规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要求解散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依法处理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商讨试点的规范内容和推进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针对资金供求双方对进场登记交易会增加费用的顾虑,对借贷双方及进场中介机构提供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给予适当奖励。试点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不收取借贷双方交易手续费用,以保证资金供给方借贷阳光化后的合理收益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适当有效的宣传途径,让社会公众了解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性质和功能,使借贷双方正确理解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运行规则和自身权利义务,综合平衡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操作的舆论监督,促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健康发展。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试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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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