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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东海滨城”职工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2009/11/30 1.9w 阅读 514 点赞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东海滨城”职工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批复
时间:2009-12-01 16:17 浏览量: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
你部《关于“东海滨城”个人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收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等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8〕208号),经管理中心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东海滨城”住房翻建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适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第八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且从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住房房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属规划区内建造、翻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翻建后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发证时间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
三、泉州市规划区内翻建自住住房且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可参照执行。
四、各县(市、区)管理部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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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