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福建省非机动车号牌制作规范》及《福建省非机动车行驶证制作规范》
时间:2014-07-24 11:00
浏览量: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福建省非机动车号牌制作规范》及《福建省非机动车行驶证制作规范》(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定”、“号牌”及“行驶证”)。其中,《规定》中体现了以下3个原则: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二是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三是注重规范业务,解决实际问题。《号牌》和《行驶证》则本着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的理念,既强调新旧衔接,严格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又尽可能的与相关设区市已开展的管理措施保持一致,做到平稳过渡。
《规定》共计4章36条,对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原则、登记类型及事项等做了规范。其中第一章总则、计9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细化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规定了办理工作原则;第二章登记分为4节19条,规定的是非机动车登记的有关内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明确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种类、情形、条件,确定了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提交的资料、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情形及办理时限等;第三章其他规定、计6条,对补、换牌(证)、车辆被盗抢等业务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业务;第四章附则、计2条,强调总队对非机动车牌、证的职责,阐述《规定》中的相关用语含义,确定《规定》的实施日期。
《号牌》共计 11 章,规定了我省非机动车号牌分类、规格、颜色、适用范围、式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更换、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机动车号牌。
《行驶证》共计 9 章,规定了我省非机动车行驶证的组成、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和生产管理,同时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非机动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