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
政策政策法规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卫生局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3/01/20 5.0k 阅读 107 点赞
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卫生局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1-20 10:00 浏览量: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人民政府,泉州市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3年1月15日
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等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三、成立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四、市财政局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救助基金的预算、筹集和财务管理,指导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对救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牵头制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及临时会计核算办法。
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救助基金垫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具体操作规程,负责适时告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单位、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会同相关单位和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六、市农机总站负责协助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负责审核当地医疗机构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八、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丧葬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理赔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直接向救助基金支付垫付款。
十、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的补助;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市、区两级财政补助;
(七)其他资金。
十一、公安部门按季度汇总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缴入国库的罚款并通知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当在接到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足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账户,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十二、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或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基金,应当及时转入救助基金专户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十三、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务暂行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四、按照省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管理模式,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为省级救助基金补助、对未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罚款、社会捐款及其他资金。除省补助外,救助基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相关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十五、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等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按照泉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丧葬费用以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垫付的丧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一般不超过三万元。
十六、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书面通知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垫付,并提出垫付申请。
十七、医疗机构在抢救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时,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抢救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市卫生局审核。
十八、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暂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并抄送赔偿义务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十九、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或合法代理人等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服务单位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十一、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领导研究决定,经同意给予救助的,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二十三、为核实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交通事故案件卷宗及医疗机构费用台账等。
二十四、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进行垫付,并应依法追偿,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二十五、申请人收到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用后,应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收款凭证及受害人抢救费用票据。
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票据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追偿协助函。
二十六、对于由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追偿收入转作救助基金。
二十七、已享受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应当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十八、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的,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收款收据副联送达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十九、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救助基金领导办公室追讨已垫付的救助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前以及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前,应当先确认受害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十、受害人已经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该部分款项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三十一、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二、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已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核销办法,报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核销。
三十三、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三十四、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协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救助基金的使用;
(二)受理、审核垫付请求;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定期向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等,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三十六、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等信息。
三十七、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暂行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由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监督其按照暂行规定用途使用。
三十八、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及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十九、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四十、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四十一、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二、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十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四十四、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十五、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时,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
四十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四十七、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暂行规定。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救助条件的,比照适用本暂行规定。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事故发生行政辖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独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四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五十、市公安局应当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相应使用管理规程。
五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鲤城、丰泽、洛江、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四个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和追偿。
三、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的情况,建议当事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当事人预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
四、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暂行规定》和操作规程向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申请救助;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单位提出垫付申请。
一次性困难救助应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五、对于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考格式见附件1)基金办。
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基金办。基金办研究同意后通知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基金办垫付抢救费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及医疗机构。
市农机总站负责通知基金办垫付所受理的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六、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抢救费用证明材料须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农机总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七、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持上述两份通知书向殡葬服务单位要求先行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殡葬服务单位可在尸体火化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参考格式见附件3)。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定身份的遗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殡葬服务单位可以在尸体处理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办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参考格式见附件3)。
八、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3);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受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属于未知名尸体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的《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火化证明;
(五)丧葬费用发票;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农机总站)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丧葬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市民政局审核。
九、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十一、基金办对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补正完整的,应当受理。
十二、基金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垫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同意垫付通知书向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相关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单位送达,并通知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银行账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向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相关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单位送达。
十三、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基金办在扣除当事人预付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最终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
基金办确定拟垫付的金额时,不得按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减少垫付。
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经基金办审核通过,并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最高一般不超过一万元。
十四、基金办完成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参考格式见附件5)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医疗机构。申请人对救助数额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向基金办提出复核要求,基金办可以组织基金垫付费用认定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及时提出意见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十五、基金办会商财政、保监、卫生等部门提出专家库人员名单。每次专家组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专业随机抽取,与审核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十六、垫付抢救费用的金额核定后,基金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相关医疗机构账户。
十七、基金办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申请人,并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按福建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十八、基金办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经初查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按照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三万元的救助金额,报请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放。
(二)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基金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十九、经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基金办应当在做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十、基金办根据《暂行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市农机总站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协助追偿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
二十一、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双方车辆参加保险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基金办。
基金办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款。
二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应要求事故责任当事人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基金办。
二十三、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办。
基金办应根据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出追偿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7),要求其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有多个责任人的,基金办应根据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确定偿还金额。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四、市农机总站负责协助基金办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十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基金办应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二十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时,应当通过银行缴入基金办指定的账户。责任人足额偿还垫付款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二十七、对垫付时间超过三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基金办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二十八、基金办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救助基金收支报表报送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二十九、基金办应当主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基金领导小组。
三十、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殡葬服务单位依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基金领导小组。
三十一、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单位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
市卫生部门或者市民政部门接到基金办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基金办。
三十三、泉港区、台商投资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救助基金具体操作规范。
三十四、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本救助范围内。?
附件: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
4.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6.关于协助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
7.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
8.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操作规程图
附件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X公交救字【20XX】第XXXXXXXX号
___________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受害人姓名
抢救机构名称
事故车辆情况
甲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车辆所有人
车辆保险情况
乙车牌号
驾驶人姓名
车辆所有人
车辆保险情况
经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垫付条件(在符合的条件项前“□”内打“√”),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经办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或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说   明
一、该文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卷文书,应当符合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一式两份,一份转给相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份参照6.2.3.12项目收入副卷。
二、该文书编号应与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编号一致。
附件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
申请医疗机构(盖章):                                     编号:
受害人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填写
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详情可另附)
抢救前诊断结果
抢救后诊断结果
抢救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始
年   月  日  时结束
计      小时
抢救费用
合计????元。
已付费用情况
交强险垫付
其他垫付
¥       元
¥       元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   ?? 元(详见费用清单)
大写:
收款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栏由受害人或代理人填写
我声明:受害人符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签  名:                                                年   月    日
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填写
抢救费用审核意见(附审核报告单):
经办人:????????????????????????
负责人意见:
??签  名:????????(公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医疗机构须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三、申请条件:依据《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时,应出具抢救费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以上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抢救费用证明材料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该文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卷文书,应当符合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一式两份,一份转给相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份参照6.2.3.12项目收入副卷。
七、该文书编号应与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编号一致。
附件3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编号:
死者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
联系
电话
受害人近亲属
填写
丧葬费用合计?     ?元。
已付费用情况
交强险垫付
其他垫付
¥       元
¥       元
申请垫付金额
合计人民币¥   ?? 元 大写:
殡葬服务单位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我声明:受害人符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我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受害人近亲属签名:                                   &nb, sp;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          (公章)                     年????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条件:依据《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一)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按福建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三、丧葬费用由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由殡仪馆提出申请。
四、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受害人近亲属关系证明;属于未知名尸体的,持《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三)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殡仪馆出具的基本丧葬费用清单证明;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付通知书复印件。
五、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该文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卷文书,应当符合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一式两份,一份转给相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份参照6.2.3.12项目收入副卷。
七、该文书编号应与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编号一致。
附件4
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与受害人
关系

受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  业
住  址
联系电话
本栏由申请人填写
特别声明:
我已经阅读本表的填写说明,清楚申请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
我声明:受害人符合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详见所附材料)。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填写
事故基本情况:
经办民警: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办公室承办人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救助条件:在鲤城、丰泽、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四个辖区内发生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三、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款额;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附件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文号)
????:(医疗机构、申请人)
受害人于年月日时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提出申请,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经审核,其中项目 ,
符合《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决定垫付相关费用。
其中
项目,
不符合《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决定不垫付相关费用。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
????????????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关于协助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函
(文号)
????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保险公司):
根据《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我机构已垫付受害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人民币??????????,请贵单位协助追偿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人民币???????????
特此函告。
附: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
(文号)
??????
??????
根据《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我机构已垫付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人民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应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人民币?????????,请于日前将上述垫付款转入我机构,逾期未还的,本机构将依法追偿。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8
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操作规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时,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所受理的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以外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告知相关医疗机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市级卫生局审核。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殡仪馆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丧葬费用证明材料须经市民政局审核。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否属于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追偿所得纳入救助基金专户,冲减原救助基金垫付款。
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应符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报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应优先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应要求事故责任当事人直接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收款账户。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时,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垫付
追偿
受理
申请
审核

抄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市委各部门,省部属驻泉单位,泉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
泉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